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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第28期校園安全專刊


發刊日:2016-11-11,第 28 期電子報
發行人:黃勝雄 學務長編審:周維婷主任 / 編輯:陳貞華小姐 連絡電話:(08)766380012110

校安職能提升計畫-校園自殺、自傷行為之危機處理

國立屏東大學軍訓暨校安中心與學生諮商中心面對日益多元的社會變遷以及學生來源,在這樣的情境氛圍裡,我們都期待能夠對本校的學生做出更暖心、更專業、功能更強大的服務,讓本校的學生在師長的支持下能夠安心向學,追求更優質的大學生活,因此在軍訓暨校安中心周維婷主任與學生諮商中心洪菁惠主任的共同研商下,軍訓暨校安中心與學生諮商中心在1051103日在五育樓第五會議室特別針對教官、校安人員及諮商中心的心理師與輔導員,舉辦了學生自傷防治的研討座談,除了能夠兩中心師長提升對學生服務的專業知能外,更期待能夠透過團隊的力量來服務本校師生,彼此在專業上幫補,對師生的服務可以更周延綿密。會中洪菁惠主任針對有自傷傾向的評估輔導與諮商原則進行專講,會後兩中心的的成員更是針對本生在輔導學的經驗彼此交換意見,也針對兩中心未來在對於緊急個案輔導的合作上期待有一標準作業流程做出討論,這些在在都顯示本校師長期待對本校學生能夠做出最完善的輔導與協助能夠呈現出最好的服務,也更顯出國立屏東大學的服務團隊在人文關懷、專業知能精神、專業及團隊合作上為促進學生福利是數一數二的團隊!

軍訓暨校安中心  陳亮霖先生

 

紫錐花反毒教育宣導

      軍訓暨校安中心分別在10月27日、11月3日安排至屏東市民和國小及屏東縣美園部落托育中心辦理紫錐花反毒教育宣導戲劇表演。

    為了使活動能吸引學童參與,並能在寓教於樂中潛移默化的將反毒理念融入學童心裏,本校除在活動會場佈置紫錐花反毒標語、旗幟、海報等讓學童認識外,特別安排一齣反毒行動話劇表演,以生動活潑的肢體語言,配合音樂、道具等略帶誇大的表演方式,呈現吸食毒品後對人體的危害與自毀美好前程的後果,並藉著「拒毒八招」的演繹,讓同學面對毒品誘惑時知道如何能勇敢說不。

    最後配合有獎徵答及邀請小朋友自行演繹拒毒方法的互動學習模式,深化小朋友對毒品的認知,並建立健康的反毒意識,兩場合計約有230人次參與且順利圓滿結束。

                                                                             軍訓暨校安中心  金龍源先生

 

 

 

 

全民國防教育-創世基金會宣導心得分享

 創世基金會是全國唯一一家專門照顧植物人的社福機構,根據創世基金會安養植物人的經驗,發現入院的病人有62%肇因始於車禍意外,尤其以騎機車不戴安全帽為最多數。

   對於這個事實,除了呼籲國人駕車或乘車都應注意頭的安全,多年來的深入各級學校進行宣導,遏阻了學生飆車的風氣,推動生命教育工作,並且製作保腦小語等。

   我覺得安養植物人是一條長遠而且艱辛的路,因為他們沒有知覺郤仍有人的生理需求,而照顧者所花費的的心力有可能也是徒勞無功,因為不知道何時植物人才會醒過來,可能是一輩子就只能無知覺的躺在那裡,也可能下一秒就活了過來,家屬滿懷期待著奇蹟的出現,日子一天一天的過去了,仍然等不到。這種心理上的折磨再加上經濟上的負擔,對於平常人家是一種無法承受的痛,而創也基金會便是專門來幫助這些人的。

   創世不僅僅幫助了植物人,還有這些病人的家屬,政府為了解決植物人的安養照護問題,去推動許多政策,也有人提出「安樂死」的問題,然而這是一個觸及到人權的問題,沒有人可以任意剝奪一條生命,不能因為他們感受不到生活,便放棄人的基本權利。

   未來,如果有空餘時間,我應該會投入參與一些創世基金會的活動,去幫助更多的人。

                                                       體育學系  蘇君茹 

 我一如往常的踏進教室準備上全民國防教育,但是課程有些不一樣,來上課的是創世基金會的志工,這次的主題雖然是植物人,也詳細的闡述了植物人的特徵(如肌肉僵硬、萎縮、無意識、無法自行進食‥等),以及為何會成為植物人的原因(多半是因為車禍意外,其中又以騎機車戴安全帽佔最多數),但是我認為主要在講:家庭的負擔及父母乵、家人每天都持著樂觀、充滿希望的心情在照顧家中的植物人。

    在聽完演說之後,我打從心裡敬佩創世基金會這個團體,如果沒有他們滿懷愛心的幫忙,不知道臺灣會有多少個從絕望到破裂的家庭,一個正常、開朗的家庭,只可能其中一人發生意外,導致全家人不得不面對這樣的悲劇,如果發生在我們家(人),真的不敢想像往後的生活。

    「救一個植物人,就是救一個家庭」,創世基金會的理念我非常認同。以後一定要去創世的安養院幫忙照顧那些「沉睡中的天使」,並細細聆聽每位「天使」們的人生故事。

                                                                                         音樂學系  李承濬

                                       

智慧財產權宣導專欄    

著作權保護的要件為何?是不是所有文藝的創作,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保護的要件為何?是不是所有文藝的創作,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此可知,一件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首要條件必須是「創作」,並且該創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解釋上,對於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大致可歸納為「四必一沒有」五項要件。
  • 所謂「四必」,是四個必備要件:
  • 第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o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因此必須是有人類精神力灌注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護,否則即不成為「創作」。若使用工具器械輔助完成創作,例如運用數位繪圖軟體Maya製作影效動畫,因整部作品的成敗關鍵在於人以創意架構故事、設定角色場景、填實劇情、乃至靈活運用表現手法展現說故事功力…等,則縱使軟體功能強大,仍只居於輔助儲存展示文字圖形的工具地位,該作品即屬人類精神作用所完成的創作。反之,如軟體整篇翻譯的文章、測速器自動攝影的照片等,均非創作。這項要件設定不僅表徵「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創作』,必須是本質上具有文化內蘊的人類智慧結晶」,在器械輔助與自動化生產界線模糊的現代,也是用以排除機器自動製品的重要判斷標準。
  • 第二、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o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明確界限了著作權在保護對象上的效力射程。此「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具有雙重意涵:首先,創作的結果必須以客觀化之表達形諸於外,而能為人類感官所能感受得知其內容者,才給予保護;至於仍停留在抽象思想階段,例如,某位教授構思撰寫「普通物理學」一書,內容大綱如何架構安排、其中某段文字將論述闡釋其某項理論上的重大突破云云,但都僅止於發想未曾口述或撰文分享人知,則是不受保護的。再者,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僅限於已經客觀化的表達本身,而不及於藉由表達所傳達的思想。以「普通物理學」教科書為例,受保護的對象是作者以文字闡述物理學知識的方式所完成的語言著作,而不及於其所傳達的牛頓運動定律、愛因斯坦相對論等思想內涵。畢竟,著作權立法最重要的目的,是藉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鼓勵知識持有者分享所知,讓更多人有機會站上巨人肩膀看看遠方,推促社會文化持續發展前進。
   • 第三、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o 「獨立創作(independent creation)」著重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並不要求新穎性。因此,若不同作者個別獨立完成相似度極高或雷同的作品,因兩者均為獨立創作,故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創作性(creativity)」依「美學不歧視原則」,不得將著作品質列入考量,因此,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可認為作者的精神作用已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採取低度標準,意在尊重不同獨立個體的美感差異,以自我克制的開放態度為各種可能性保留最大發展空間。若忘了這一點,任誰都可能成為電影魯冰花中的鄉長、校長或老師,以傲慢的無知埋葬一個又一個天才畫家古阿明。不過,若精神創作程度實在太低,令人難以識別作者個性,例如,簡單的狀紙或商業書信等固定格式,或一般常用書名如「普通物理學」、常用新聞標題如「中颱碧利斯襲台 明起連續豪雨」等,則無保護之必要。
  • 第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o 此要件是相對於實用性,強調創作必須具有「文藝性」(而非「學術性」);換言 之,是否具應用價值在所不論。因而機器等實用物品的技術性創新或具有創作性質者,例如,一支設計精美的手機,只可被認定為新式樣而劃歸專利法保護,但非屬此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之範圍;惟其製作技術或設計圖樣若以文字或圖形具體表達者,該表達方式本身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但不包括所蘊含之技術思想。
  • 原則上,符合前述四要件即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但基於便利公眾使用及資訊流通等公益考量,立法者又另以著作權法第9條將下列原屬符合要件的作品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o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    

           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o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 

          物。
      o 3.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o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o 5.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因此,所謂「一沒有」,就是不可以是著作權法第9條明文規定不保護的標的。判斷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除了檢視前述四項要件外,還必須非屬本法第9條排除保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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