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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教官軍人保險費報繳作業細則

一、 依據:教育部八六.七.二一台(八六) 軍字八六一O三五五四號函辦理。

 

二、 目的:按時完成教官保險作業,不使同仁權益受損。

 

三、 作業細則:


(一) 依軍人保險「保險基數及保險費扣繳標準表」收繳保險費。


(二) 每年分兩期扣繳,每次扣繳半年保險費。


(三) 保險費收齊後,製作「軍人自付保險費」名冊,呈核軍訓室主任。


(四) 至郵局劃撥保險費,寄至中央信託局並領取郵局劃撥收據。


(五) 影印郵局劃撥收據及「軍人自付保險費」名冊乙份寄至軍訓處、中信局人壽保險處。


(六) 中信局於十一月中旬寄回收據。


(七) 郵局劃撥收據及中信局軍人保險保險費收據留存備查,留存時間為五年。

 

四、處理流程圖:

 

 

 

五、本細則如有未儘事宜,得另令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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