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第44期校園安全專刊

違規鎖扣 要注意

機 、單車校內停車及違規鎖扣重要注意事項

違規鎖扣重要注意事項:

一、本校機單車停車格改以顏色區分請大家要注意不要停錯喔,在停車之前先看看車格的顏色!!
藍色格子-教職員工
白色格子-學生
黃色格子-來賓
綠色格子-腳踏車
 
  近來發生部分同學未依車格標線顏色停放,佔用腳踏車及教職員工車位,麻煩請本校教職員工生務必依標線顏色停放,如發現違規情事必定依規定鎖扣。
二、疑似廢棄單車收整已於107年02月22日於FB粉絲專業(屏東大學廢棄單車公告網)進行公告,如有本校教職員工生發現自己的單車不見蹤影了,請至生輔組網站內右下側好站連結中[屏東大學廢棄單車公告網],公告網中有詳細圖片可供參考,本次疑似廢棄單車將於107年2月22日至107年3月23日進行公告供失主認領,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將依本校校園停車空間廢棄車輛處理原則第8條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依廢棄物清除。
三、如因違規而遭鎖扣者請先至各校區繳費處進行繳費,繳費後再至各校區警衛室持繳費收據始得解鎖,各校區繳費處地點如下:
     1、民生校區-五育樓一樓出納組前自動繳費機
     2、屏商校區-行政大樓一樓大廳自動繳費機
     3、林森校區-正門警衛室
四、107年3月12日起將依本校車輛管理辦法嚴格加強取締未申辦車證者,務必請未申請辦理車證之本校同學盡速辦理,並將車證確實貼於車牌空白處,未依規定者一律以違規車輛
處理。
五、屏商及民生校區來賓停車區位置,請到校洽公民眾多加利用:
     1、民生校區-正門口警衛室右側。
     2、屏商校區-露天草地停車場後方最深處(黃色欄杆處)。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生輔組12412陳彥志先生。
(生輔組 陳彥志先生提供)

NPTU就是要你強大

軍訓暨校安中心學生校園安全風險管理入班宣導

  為提升學生在自我安全防護及危機處理方面能力,本中心本學期擬辦理「學生校園安全風險管理入班宣導活動」,採以實務經驗分享,主動積極服務提供學生各項校園安全、自身權益、防災應變及自救互救之相關知識。於2月22日導師座談時向全體導師宣布此一訊息,獲得導師熱烈好評及讚許,另於2月26、3月1日兩日針對全體授課講師實施試講試教,學務長親自到場期勉全體同仁,也對本中心主動負責精神實施讚賞,於教學演示後由本中心周維婷主任實施課後講評,所有人員均收穫滿滿。
(業務承辦人 陳博文教官提供)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服務學習開跑囉!
  配合生活輔導組服務學習課程及教育部107年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服務學習模式計畫,國立屏東大學軍訓暨校安中心於107年2月2 6日(星期一)在屏商校區活動中心1樓辦理該計畫服務學習活動說明會。
  本場說明會由專人向同學說明該計畫大手拉小手服務學習的意義、各階段進行期程、部份費用補助額度,軍訓暨校安中心周維婷主任也勉勵在場同學正在做一件具有極大意義的事,期盼透過深入國小或幼兒園宣導的服務學習模式,能將反毒的種子撒在學童心中,使其從被動接受反毒教導,轉變為主動且積極的抗拒毒品,並隨時關心身旁的人,呼應屏大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的宗旨「健康互愛,綻放生命」。
(業務承辦人 林士方先生提供)

意圖販售仿錶 當心觸法

案例事實
  阿凱平日在夜市擺攤維生,各種五花八門的產品他都有批發並販賣過。惟近年同行競爭激烈,在削價競爭下,阿凱不得不更積極地去尋求壓低成本的方法,阿凱遂請大陸長年合作批貨的朋友阿明協助尋找物美價廉的商品。某日阿凱接到了阿明的電話:「阿凱,這批貨你絕對不能錯過!我找到了家專門生產國際知名品牌M牌手錶的工廠,老闆說可以給我們每支5百元的批發優惠價……」夜市生意做久的阿凱一聽便明白這批貨物絕對不是真品,市面上M牌手錶一支少說也要上萬元。雖然明知販賣仿冒品是犯法的行為,但為了生計,仍決定冒險一試。阿凱先請阿明利用快遞方式寄來10支不同款項的M牌手錶樣品,打算先親眼看過手錶的做工是否精細、是否可以以假亂真,再決定是否要大量進貨。
  沒想到阿凱還沒有等到手錶樣品的寄達,卻先等到了報關業者的電話:「先生您好,您進口的貨品經海關請權利代理人鑑定,疑似為仿冒品,現扣押在海關那裡,請您提供無侵權證明文件……」阿凱一聽便知,這次的冒險試法在第一關就被攔截了……。
問題解析
  依商標法第97及第98條規定,主觀上明知他人所為商標侵權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侵權物品沒收之。行政責任部分,關稅法第15條明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不得進口之物品;另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
  本案例中,阿凱主觀上明知所訂購之手錶為仿冒品,惟本次進口之手錶數量為樣品且數量僅10支,是否構成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之要件,仍須由刑事單位偵辦裁處。惟行政責任部分,海
關可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對阿凱處貨價1倍至3倍罰鍰,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沒入其貨物。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
關稅法第15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
行政罰法第26條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