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依教育部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學生兵役役(訓)期折減作業注意事項」乙案

一、 依銓敘部106年2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64185930號書函辦理;本部105年3月22日臺 教學(六)字第1050026610號函諒達。

二、 依銓敘部前開函示,公務人員如係服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且「服務」期滿者,其入營教育期間、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均得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並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是類人員之軍訓課程並不以先經折抵義務役役期為要件。

三、 另查本部原函發之注意事項第3點第2款「如於服役時,曾依規定向服役單位辦理役期折減者,方可追回其被折減之役期天數,併計入公職年資」之規定,係適用一般服義務役者;為維護轉服國防工業訓儲軍(士)官服務期滿者之權益,爰於本注意事項第3點增列第3款文字內容,另第2款文字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