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第31期校園安全專刊


發刊日:2017-03-20,第 31 期電子報
發行人:黃勝雄 學務長編審:周維婷主任 / 編輯:陳貞華小姐 連絡電話:(08)766380012110

屏東大學《創新》啟動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練計畫(ROTC)

    國防部3月9日舉辦「委託民間大學試辦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ROTC)選訓」簽約儀式,儀式當日下午於國防部舉行,邀請首次試辦選訓委託作業的25所民間大學校長、代表與會。本校相當重視國軍人才培育,由古源光校長與周維婷主任親自代表屏東大學出席,也是當日與國防部簽約的大學校院中唯一的國立大學。
    另外,在活動期間發生一段插曲,古校長與周主任一行人於簽約會場巧遇目前正任職於國防部示範樂隊一位志願役士官,正是本校96級音樂系校友李孝怡同學也投入國軍的行列,並擔任此次簽約儀式會場表演者,這正是非常巧妙的際遇呢!
    此次為國防部首次委託民間大學辦理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ROTC)選訓,不同於過去選訓的方式,報考學員只須通過體能鑑測、智力測驗、口試,只要在本校二、三年級各招滿20位,即可在本校開班授課,本校學生每週六參訓期間便可直接於本校就地接受課程訓練,不用大老遠至國防部指定教育訓練中心上課,修習大學期間,由國防部發給學雜費(全額補助)、書籍文具費(每學期五千元)及生活費(每月一萬元)……等多項福利補助,另完成各項訓練、課程、寒暑訓後,畢業後初任少尉,並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5年。既能完成大學學業,又能為畢業預備出路,可說是一舉兩得,若有興趣的同學可至軍訓暨校安中心作諮詢喔!

                                                                   軍訓暨校安中心 林士方先生

 

賃居安全小知識

當我們聞到瓦斯外漏的氣味時,會意識到危機而趕緊處理。然而真正的隱形殺手-「一氧化碳」,卻往往會因其具有無色、無味的特性而遭忽視,以致不幸事故層出不窮。如何有效防範一氧化碳中毒,確實遵照「五要」原則,是不二法門。
a.要保持環境的「通風」:
避免陽台違規使用、加裝門窗、紗窗不潔及晾曬大量衣物等情形。
b.要使用安全的「品牌」:
熱水器應貼有CNS(國家標準)及TGAS(台灣瓦斯器具安全標誌)檢驗合格標示。
c.要選擇正確的「型式
」:屋外式(RF)、開放式、半密閉自然排氣式(CF)半密閉強制排氣式(FE)、密閉強制排氣式(FF)熱水器。
d.要注意安全的「安
裝」:由合格技術士依安裝標準安裝。
e.要注意平時的「檢修」:
熱水器應定期檢修或汰換,如發現有水溫不穩定現象或改變熱水器設置位置或更換組件時,均應請合格技術士為之。

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交通安全宣導教育重點提醒事項
注意了!!如您的車輛仍未辦理車證或有違規停車的事實,將依本校總務處事務組之車輛進出校園及停車場管理要點第十四點違規處理規定進行鎖扣。
(一)車輛違規定義:
1.未在規定位置停放之車輛均屬違規。
2.無證車輛(包含失效、未辦通行證、未將通行證貼於車輛明顯處者),停放於停車場者
均屬違規。
3.未在規定區域或時間內行駛及停放之車輛均屬違規。
(二)違規車輛處理方式:
1.對領有本校通行證之違規車輛但不妨礙行車秩序者開立違規單。
2.對妨礙行車秩序或無本校停車證之車輛則現地上鎖,以排除違規之情形。
(三)依本點開立違規單之車輛應繳行政處理費;現地上鎖之車輛應繳開鎖處理費及行政處理費。
(四)違規停車者按下列標準收費:
1.行政處理費:每輛新臺幣(以下同)200元。
2.開鎖處理費:汽車(含重型機車)每輛1000元,機車每輛200元。
(五)車主對違規處理如有異議,應先繳費後並在取締之日一週內向總務處提出申訴,但申訴以一次為限。
(六)違規車輛經現地上鎖者,應繳清開鎖處理費及行政處理費後開鎖返還車輛。
※提醒您務必依規定申辦車證及停放車輛,以免遭鎖扣車費時又費力。
1. 學(員)生車證辦理方式:
機車:生輔組表單下載(國立屏東大學學生(員)車輛通行證申請單)  填寫表單及貼上行、駕照影本至生輔組辦理及領證。
汽車: 生輔組表單下載(國立屏東大學學生(員)車輛通行證申請單)填寫表單及貼上行、駕照影本民生校區出納組繳費至民生校區生輔組辦理及領證。
2. 教職員工車證辦理方式:
機車:至事務組登記領證。
汽車:事務組表單下載(汽車通行證申請單)填寫表單民生校區出納組繳費民生校區事務組領證
3. 林森校區後門近來常有民眾反映:
(一)殺蛇溪沿線經常有逆向行駛情形發生,務必遵守行車方向行駛,以免遭警方違規取締。
(二)林森校區後門殺蛇溪沿線禁止停放車輛以免遭警方開單取締及拖吊。
(三)入夜時經過林森校區後門殺蛇溪沿線,請放低談話音量以免影響居民安寧。
4. 依國立屏東大學校園停車空間廢棄車輛處理原則,本次疑似廢棄車輛已於105年11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公告已滿一個月仍無人認領之無主單車,依據本校停車空間廢棄車輛處理原則第九點辦理,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之可堪用之廢棄自行車得由生輔組開放教職員工生申請認領,以延續環保永續利用、愛物惜物之概念,歡迎本校有需要、有興趣的教職員工生一同來愛地球喔!!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生輔組陳彥志先生7663800#12412

全校教職員工生大家好
本校屏商校區第一停車場及周邊地坪整修工程自106年3月11日至4月30日將進行施工,施工期間將有重型施工機具及車輛進出校園,請教職員工生進出校園或在校園行車(走)時,隨時留意自身安全,並勿靠近施工區域,以免發生危險,造成不便請見諒。
施工期間教職員工生之車輛請停放於第一停車場東側之臨時停車場或校區其它停車場。
PS:
1.請教職員工生於3月10日下班(課)後,將您的愛車移至其它停車場。
2.第一停車場將於3月11日起封閉施工。
3.若遇下雨天,車輛請停放至第二或第三停車場。

 

 智慧財產權宣導

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

• 經常聽到有人指稱別人「抄襲」他的著作,侵害他的著作權,也常聽到有人會問,什麼情況下會構成著作的「抄襲」?事實上,著作權法從來沒有使用過「抄襲」這二個字。一般來說,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舉例來說,若是A將B所發表的文章,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到自己發表的新書作為某一個章節,這時候一般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會認為A侵害B文章的「重製權」;若是A利用B所發表的文章,另行改寫成劇本,則一般還是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因為A的改寫動作有獨立的創意,構成「改作」行為,所以,會認為A侵害了B的「改作權」。

• 上述這樣的理解方式,雖然對於學習著作權的人還算容易了解,但社會上一般在遇到著作權侵害的問題時,還是比較多單純地以「抄襲」來描述,而為了因應社會上多數人對著作權侵害的理解,司法實務上也發展出來如何進行著作「抄襲」的判斷原則。一般較常引用的判決,是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其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實質相似。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也就是說,當著作權人要主張他人的著作構成「抄襲」時,必須要符合二個要件,一個是要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另一個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構成「實質相似」。而由於要證明有「接觸」,有時候在雙方當事人過去沒有任何往來的情形,會比較困難,因此,實務上也會透過著作發行的數量、通路、時間、知名度等,推斷有高度接觸的可能性,或是當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時,若被指稱著作侵害的人沒有辦法證明是「獨立創作」的時候,也可推定有「接觸」的可能。

• 目前司法實務對於著作「抄襲」的認定,確實符合人民一般的法律感情,就是如果你要指稱我抄襲你的著作,你要證明我曾經看過或參考(接觸)你的著作,而且二個人的著作要很像(實質相似),才會構成著作抄襲。然而,在著作權法的法律適用方面,則可以再把上述原則做一些細部的說明如下:

o 1. 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不同,承認不同的創作者,若是在「獨立創作」的情形下,偶然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或是因為參考的素材相同,而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例如:在同一個地點拍照或繪畫、利用同一個屬於公共所有的雕像或畫作進行改作等),這時候因為雙方各自獨立進行創作活動,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鼓勵的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活動,因此,即使二個作品很像,是分別給予二個不同的獨立的著作權加以保護,二個作品間也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一般稱為「平行創作」的保護。

o 2. 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必須以作者的「創意活動」之所在為主要判斷標準:有時候二個著作間就其整體看起來「大同小異」,但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者的「創作」,所以,若是「大同」的部分,雙方都是參考某一些相同來源的素材,而「小異」的部分,則是雙方各自創意所在,這時候,即使可證明有「接觸」,仍然不會構成「實質近似」。例如:A看到B在植物園寫生的畫作覺得很美,隔天也到植物園去找到同一朵荷花,嘗試在與B的畫作相同的角度作畫,雙方以水彩繪製的荷花外觀看起來很像,A也曾經看過B的畫作,但仔細看則發現因為A並不是看著B的畫作從事創作,而是自己直接看著現實的荷花進行創作,二者繪製手法亦有所不同,則這樣的差異點正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活動,因此,也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o 3. 是否有「接觸」在著作權法上僅是用以證明是否屬於「獨立創作」的輔助證據:若是可以證明有「接觸」或是有相當高接觸的可能性,則被指稱侵害著作權的人,要花更多的努力提供有利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並非著作權的侵害。因此,也有許多創作者會儘量避免在很近的時期,創作自己曾經接觸過相同主題或創意的著作,以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o 4. 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若屬於「思想」等抽象事物的相似,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有許多被指稱「抄襲」的情形,往往只是採用了相同的概念或原理進行創作,或許在學術上可能違反學術倫理,但未必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這個部分可以一併參考第1篇第12題的說明。

o 5. 即使證明有「抄襲」,還是要回歸著作權法的規定,認定構成「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理論上,若法院認定構成「抄襲」時,必然有「實質相似」。但「實質相似」還必須區分較後從事創作之人,是否就新的著作,有自己獨立的創作在裡面,如果沒有的話,應該論以「重製權」的侵害;如果有的話,則應該論以「改作權」的侵害。

                                    文章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