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教育武器彈械管理實施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八四.五.一二台(八四)參字第0二一七四五號函辦理。

二、目的:在不影響正常軍訓教學(活動)下,有效防止軍訓械彈遭受陰謀不法份子竊盜、劫奪製造社會暴亂事件,影響社會安寧。

三、軍訓械彈管制責任區分。

四、軍訓械彈管制數量。

五、應採取之防護:
(一) 平時按責任區分嚴密檢查庫房鐵門、消防器材、警報系統(與軍訓室、值勤室、
宿舍連線)、帳物是否相符及保養是否確實等,並列入紀錄備查。
(二) 與屏東警察分局、歸來派出所保持連繫,加強情報蒐集,掌握機先。
(三) 與屏東警察分局訂定安全支援協定。

六、應採取之應變措施:
(一) 遇有暴民或陰謀不法份子劫奪械彈有明顯企圖時,應迅速通知值勤教官。值勤教官接獲通知後,立即電話通知警衛室、行政值勤人員及屏東警察分局、歸來派出所請求派員支援,在未接近軍械庫前先予驅散。
(二) 對已接近軍械庫採取劫奪行為者,在不擴大事端之前提下,採取正當防衛防制劫取行動。

七、軍訓械彈使用規定:
(一)軍訓教學使用時,由承辦教官將軍械庫鑰匙交給軍械技工,開啟軍械庫,然後由上課教官帶隊領取,先登記使用課目數量及槍枝號碼,再指定學生依序進入軍械庫取槍, 取槍後同時核查,並愛惜使用。
(二)使用完畢由上課教官親自帶隊還槍,核查後依序放回槍架並由上課教官與軍械技工同時清點數量及槍枝號碼,待軍械技工簽收後方可離去。
(三)軍械技工於械彈歸還簽收完畢後,將軍械庫鑰匙交還承辦教官。

八、軍訓械彈保養規定:
(一)槍枝每週一由軍械技工實施全面保養及檢查乙次。
(二) 槍枝使用歸還前上課教官須指導學生擦槍並檢查零件是否有缺損。
(三) 軍訓械彈使用及保養規定如附表三。

九、其他:
(一)射擊用械彈一律依照教育部規定使用,部隊代領之步槍彈藥亦請部隊代為分發、運用及收繳交彈殼,並確實要求學生確實遵守射擊規定,以確保安全,嚴禁學生私藏彈藥。
(二)軍訓教育武器(含配件),如有遺失被竊情事應立即追查陳報,除應負責賠償外,並須查明責任議處。
(三)械彈管制不可因過去未發生安全事故,而掉以輕心,應隨時注意校內及學校四週環境狀況,全面加強安全及防範措施。

十、本規定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