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通報,疑似有自稱本校學生之青少年於屏東地區
危險駕駛,已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本校校譽,請遵守交通
規則、注意安全。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3、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4、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
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
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
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
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二)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
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
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刑法第185
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佰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
之。
若飆車少年之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其飆車而不加制止者,
依少年福利法第28條規定,得對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三)爰此,飆車(危險駕車)行為視情節輕重不同,可能觸犯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甚至刑法等不同法律效果
之法律。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0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