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通報,疑似有自稱本校學生之青少年於屏東地區危險駕駛,已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本校校譽,請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近日接獲通報,疑似有自稱本校學生之青少年於屏東地區

危險駕駛,已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本校校譽,請遵守交通

規則、注意安全。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3、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4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

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

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

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

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二)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

      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

      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刑法第185

      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佰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

      之。

      若飆車少年之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其飆車而不加制止者,

      依少年福利法第28條規定,得對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三)爰此,飆車(危險駕車)行為視情節輕重不同,可能觸犯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甚至刑法等不同法律效果

      之法律。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0010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