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處置校安事件經費結報原則及程序
(一)處理本校緊急校安事件需搭乘計程車或自行開車者,應於校安事件處理當時或事後一日內,通報軍訓暨校安中心知悉及記載。
(二)本校人員搭乘計程車或自行開車前往校外(限屏東縣及高雄市)處理緊急校安事件者,得於事竣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處置校安事件交通費報支證明單」(如附件)送學生事務處軍訓暨校安中心依規審查後,檢附計程車單據核實報支。自行開車者補助費用新臺幣200元整(5公里(含)以內不予補助),相關費用由各單位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本案承辦人:林士方行政組員,分機12104。